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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古物及古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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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古 迹

 (星島)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被欽點，是好事抑或壞事？這還得要視乎是甚麼情況……若然是建築物被政府欽點為古迹，對業權擁有人來說，恐怕就有「一入侯門深似海」的遺憾！



　　升格成為古迹，歷史價值無疑受到確定，但至於實際利益，卻無半點可圖，反因為盛名所累，盡受法律約束，如同被「點穴」而動彈不得！搞不好還有「吃官司」之虞！



　　且看《古物及古迹條例》，這條文可謂「愛屋及烏」，凡建築物被列為古迹或暫定古迹，不但其一磚一瓦不能拆卸或損毁，在「欽點範圍」內的樹木，也不可砍伐，就連土壤，亦不可進行挖掘及栽植（堆積泥土及垃圾亦屬犯法）。只差未把花草蟲蟻也納入保護，否則真可謂「無一漏網」！



　　這就解釋了瑪利諾書院斬除「鬼樹」的「錯處」，就是忽略了那株南洋杉的「身分」，已因為學校建築群被欽點為古迹而「升格」。那麼，再把樹重新種回又如何？使不得！按條例，斬樹是一條罪，種樹又是另一條罪，這等於是犯法之後再犯法，罪加一等！



　　尤其是例中並沒提到當被告欠缺「合理辯解」才能入罪，哪怕「劊樹手」的動機如何有理，都不能作免責辯護。想在古迹動工，要麼就有發展局批給的許可證，又或先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  ...</description>
			<category>landlord and tenant</category>
			<pubDate>Wed, 10 Mar 2010 07:46:3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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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改會建議准許一罪兩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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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法改會建議准許一罪兩審

2010年03月12日 

(未有評分)瀏覽人次：1,467回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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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由於近年科學鑑證在偵破犯罪證據上取得極大進展，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放寬限制，容許「一罪兩審」，令一些舊的嚴重案件，在取得新的強力證據時有機會翻案。





出現新證據可翻案

現時法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項罪行而再次被審判，即一宗案件的被告在經法庭審理被判無罪後，就算出現新的證據或證人，執法當局都不能再用同一控罪檢控被告。法改會認為，現時法證科學及  ...</description>
			<category>criminal</category>
			<pubDate>Fri, 12 Mar 2010 04:29:3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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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監禁停牌同期執行 議員促修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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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監禁停牌同期執行 議員促修例增阻嚇

 (明報)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05:10

【明報專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自2008年7月4日起由監禁5年大增至10年，但現時並無權力賦予法庭把監禁年期與停牌分期執行。立法會    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鄭家富    促請修例，賦予法庭權力將兩者分期執行，以收雙重阻嚇之效。他認為修例程序並不複雜，相信可獲社會支持。運輸及房屋局  ...</description>
			<category>criminal traffic</category>
			<pubDate>Fri, 12 Mar 2010 05:19:2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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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指張超雄誹謗 杜偉強查理大受質疑</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9/topic-t615.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名下律師樓指張超雄誹謗 杜偉強查理大 獨立性受質疑

 (明報)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05:10

【明報專訊】以張超雄    為首的一群理工大學    教職員，上周發公開信指控大學前管理層有九大管理失誤，理大    前日邀請3名社會人士組成獨立調查小組，檢討理大的附屬或聯營公司的營運模式。3人小組成員之一的杜偉強是杜偉強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該事務所日前發出律師信，指控撰寫公開信的張超雄及刊登公開信的《明報》誹謗，張超雄質疑杜偉強有利益衝突，難以獨立調查，杜偉強則強調自己以私人身分參與調查，與理大現任及前任校長均不認識。



3人小組檢討附屬公司營運



獨立小組將檢討理大的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共同控制實體的營運模式，小組主席是港大校董廖約克，成員包括資深律師杜偉強及羅顯揚。



杜偉強律師事務所日前代表環康集團  ...</description>
			<category>legal profession</category>
			<pubDate>Fri, 12 Mar 2010 04:46: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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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簽發酒牌</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4/topic-t613.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立法會一題：簽發酒牌

＊＊＊＊＊＊＊＊＊＊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生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效率促進組早於二○○六年完成簽發酒牌工作的檢討，並已將修訂法例的建議提交當時的生福利及食物局，以期為業界締造一個更方便的營商環境。該等建議包括容許由公司或多名自然人持有酒牌，以避免持牌人休假、離職或死亡可能導致有關處所違反牌照規定，或該等處所須停止賣酒而蒙受業務損失。有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效率促進組提出建議至今已有三年，但當局仍未提交有關修訂法例建議，令業界非常失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何至今還未向本會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有否訂下立法時間表；如有，詳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業界已多年要求局方容許由公司或多名自然人持有酒牌，而當局在二○○八年出席本會食物安全及環境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時，只回應會參考《卡拉ＯＫ場所條例》，並會研究該建議，有關研究的進度及結果為何；當局有否就法例修訂建議諮詢業界，以及諮詢的結果為何；如研究仍未有結果，原因為何；及



（三）二○○六至二○○九年，每年酒牌持牌人向酒牌局申請授權他人暫代管理領有牌照處所的數字，以及完成處理該等申請的平均所需時間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效率促進組二○○六年開始檢討簽發酒牌的工作，以期精簡現行簽發酒牌的程序和制度，縮短處理申請所需的整體時間，從而為業界締造一個更方便營商的環境。效率促進組於二○○七年十月完成檢討後向方便營商諮詢委員會轄下的食物業工作小組提交報告，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議。食物及生局和食物環境生署實施了報告書內一系列短期至中期的措施，當中包括精簡申請程序和將申請電子化。報告內提出有關修例的建議，包括業界關注的酒牌持有人的問題，局方亦有聯同其他有關政策局及執法部門作出研究。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１０９章附屬法例Ｂ），現時酒牌局在批出酒牌前，必須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一）申請人是持有該牌照的適當人選；

（二）該處所是適合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地方；及

（三）在該個案的整體情況下，批出該牌照並不違反公眾利益。



　　現時的法例規定酒牌只可簽發給「自然人」，即酒牌只可發給一名人士，而不是法人團體或合夥人組成的公司。這要求的目的，是要確保所有持酒牌處所必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承擔該處所任何違反法例或違反持牌條件的刑事責任。業界關注到現時向自然人簽發酒牌的做法，有機會在僱員出現變動時，該處所有可能在沒有持牌人的情況下面臨暫時停業。就此，效率促進組建議政府考慮修訂法例，容許持有酒牌的人選為「公司」或容許由多名自然人持有酒牌。



　　在研究上述建議時，我們恪守的原則是所有酒牌處所必須有指定的負責人承擔處所因違反法例或持牌條件而衍生的刑事責任，以及不會影響現時當局對領有酒牌處所的執法程序及力度。我們留意到《卡拉ＯＫ場所條例》（第５７３章）對牌照申請人亦有一定的要求。該條例規定申請人須適宜經營該卡拉ＯＫ場所。但該條例容許，任何法人團體或合夥人組成的公司如申領許可證或牌照，可由為此而授權的人以該法人團體或合夥的代表的身份提出申請；如發牌當局發出許可證或牌照，該許可證或牌照上須註明該人是代表該法人團體或合夥人組成的公司而獲發許可證或牌照的。另外，根據第５７３章，任何法人團體或合夥人組成的公司可向發牌當局提出申請，以另一名人士替代名列於有關許可證或牌照上作為該法人團體或合夥人組成的公司代表的人。



　　第５７３章可作為我們研究為放寬申領酒牌人士要求的一個參考。然而，我們必須確保所作出的修訂不會影響持牌人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治安，以及不會損害發牌制度的完整。我們正與相關的部門小心研究此修訂建議在法律、執法行動和資源等各方面的影響，並會在制定確實方案後徵詢業界和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我們會在不影響執法機關維持社會治安及打擊罪案的大前提下，研究如何進一步方便營商。



　　提問的第三部分，是關於酒牌持牌人每年向酒牌局申請授權他人暫代管理處所的宗數。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如酒牌持有人患病或暫時不在場，酒牌局秘書可酌情決定授權任何人管理領有牌照處所，為期不超逾三個月，而在該段期間，須將該人當作為處所的持牌人。二○○六、二○○七、二○○八及二○○九年期間，酒牌持牌人每年向酒牌局申請授權他人暫代管理處所的宗數分別為３１３、３５２、３８２、３５５宗。有關申請平均的處理時間為七至九天。



　　多謝主席。





完



２０１０年３月１０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１２時４８分





  ...</description>
			<category>civil</category>
			<pubDate>Thu, 11 Mar 2010 06:18:20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4/topic-t613.htm#153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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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擴闊稅基</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4/topic-t612.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立法會七題：擴闊稅基

＊＊＊＊＊＊＊＊＊＊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評論指出，作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實體，本港歷來稅基狹窄。由於政府收入的主要部分來自受經濟周期及外圍波動影響的賣地收益、印花稅及外匯基金投資回報等，以致經常出現「大上大落」的情況，而薪俸稅及利得稅稅率在世界上亦處於較低水平。這種稅制不能確保長遠而穩定的稅收，因此十分不利於政府提供／增加必要的社會服務（例如醫療服務、退休保障及專上教育等）。評論又指出，長遠而言，政府必須擴闊稅基、增加經常收入，以回應市民的訴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過去三年，本港平均每年有七百多萬人次前往澳門，而現時澳門政府向每位旅遊人士徵收二十港元的離境費，政府會否考慮增加現時的十一港元乘客上船費（俗稱「人頭稅」）；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二）　鑒於有評論指出，由於粵港兩地經濟整合越趨密切，於二○○九年循陸路離港到內地的人次高達八千四百萬，加上各項跨境大型基建設施將陸續投入服務，循陸路離境的人次將來必然會繼續上升，政府會否再次考慮象徵式徵收陸路離境稅／邊境建設稅（例如五港元）；若會，詳情是甚麼，以及會否考慮安排離境人士於陸路邊境管制站辦理離境手續時透過八達通終端機繳交該稅款；若不會考慮徵收該稅項，原因是甚麼；及



（三）　政府有否其他可行方案擴闊稅基？



答覆：



主席：



（一）　現時海事處按乘客人數向境外線渡輪營辦商徵收的上船費並非稅項，而是一項用以收回政府提供碼頭設施及相關服務成本的費用，在二○○九至一○年度估計收入約一億二千五百萬元。基於香港與澳門之間的經濟合作關係，我們必須審慎考慮是否適宜向赴澳旅客額外徵收離境稅。從開源的角度而言，如果有關稅款定在市民大眾可以負擔的水平，將難以為政府提供可觀的收入。



（二）　政府在二○○三年曾就開徵邊境建設稅向立法會提交《邊境建設稅條例草案》，但當時立法會及社會上有頗多的意見認為有關建議會加重經常穿梭內地與香港兩地人士的負擔，影響香港與內地日益密切的聯繫及當時正在復蘇的經濟，因此反對政府徵收有關稅項。有鑑於此，政府最後決定不再推進有關條例草案的工作。基於同樣的考慮，我們認為現時不適宜重提有關建議。



（三）　我們會繼續研究不同的擴闊稅基方案。





完



２０１０年３月１０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１３時００分





  ...</description>
			<category>civil</category>
			<pubDate>Thu, 11 Mar 2010 06:17:33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4/topic-t612.htm#152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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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改會建議可查求職者性罪行93</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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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法改會建議臨時措施

兒童行業　可查求職者性罪行



2010年02月03日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設立臨時措施，讓聘用與兒童及相關工作的僱主，在求職者或已入職僱員同意下，可向警方查核他們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加強對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護，但法改會不贊成設立可公開查閱的性罪犯名冊，認為會造成歧視。　記者：謝明明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昨於記者會表示，針對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法改會共接獲  ...</description>
			<category>criminal sex</category>
			<pubDate>Wed, 03 Feb 2010 05:45:2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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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網上狂言涉刑責 有犯罪意圖即入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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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網上狂言涉刑責 有犯罪意圖即入罪

 (明報)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05:10

【明報專訊】不要以為在網上留言可以亂說一通及沒有後果，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網上言論同樣有法律規限，並非「講咩都得」，只要證明發表言論的人有犯罪意圖，已可入罪。



「強姦」「殺人」難推說開玩笑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一般涉及電腦的罪行，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起訴，控方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便可成功檢控。他續指出，由於「強姦」、「殺人」等有關言論在現實中有可能發生，被告斷不能以「開玩笑」作辯解，至於如何判斷引用哪一種條例控告相關人士，則主要視乎留言性質。



過往本港有不少人在網上留言而負上刑責。已婚商人陳錫明（42歲）曾在網上聲言組織「快閃強姦黨」，2006年被裁定兩項有違公德行為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  ...</description>
			<category>criminal</category>
			<pubDate>Thu, 11 Mar 2010 06:07:0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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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望將「師徒制」規劃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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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議員辭職補選不違憲

大律師會反駁「公投」批評



香港大律師公會領導層換屆，由高浩文（中）連任主席，兩名副主席為林孟達（右）及楊家雄（左）。（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新任的大律師公會副主席楊家雄公開反駁中央領導人有關「5區公投」違憲的言論，他指至今沒看到「公投」違反《基本法》的條文，法例容許議員辭職引發補選，而法律上只視之為一場補選。連任公會主席的高浩文在回應有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加快推動《基本法》23條立法時警告，如相關立法方式及內容有違基本法原意，「大律師不怕再上街」。



　對於中央對5名議員辭職以補選引發「公投」，視為違憲，剛連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高浩文（Russell  ...</description>
			<category>legal profession</category>
			<pubDate>Wed, 10 Mar 2010 07:35: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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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平機會不管國籍 巴籍港人被拒開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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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平機會：法例不管國籍 巴籍港人被拒開戶

 (明報)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05:10

【明報專訊】就巴籍港人到銀行開新戶口時，遭銀行職員以「巴基斯坦是恐怖分子國家」為由拒絕的事件，平機會    透過信件回應，《種族歧視條例》只規範「種族」的歧視，但不管「國籍」問題，相關銀行亦指沒有就種族作限制。融樂會策劃主任丁惟彬不滿答覆，至今他們已收到近60個相關投訴，認為平機會應主動跟進。



丁惟彬說，平機會有職員曾就有巴籍港人到銀行開戶被拒一事聯絡他們，解釋如果沒有當事人投訴，難以調查。於是融樂會正游說相關個案事主投訴，當事人也積極考慮中。他指出，很多少數族裔對平機會及《種族歧視條例》理解不多，平機會應加強宣傳。他批評，就算沒有個案投訴，平機會應主動維護少數族裔的利益，主動調查案件，不應因為沒有投訴個案就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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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ivil</category>
			<pubDate>Wed, 10 Mar 2010 07:40: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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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錫紙裝置盜竊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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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錫紙裝置盜竊案

 (星島)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一宗平凡的店鋪盜竊案，卻因為一張錫紙，而橫生枝節！



　　事緣一名訪港蒙古    裔男子，在廣東道某店鋪偷取兩件外衣，但於離開之際驚動了警報系統，他立即逃跑，卻終被擒獲。涉案的衣服共值一千九百多元，屬「中價貨」，然而，那男人為盜竊而作的準備，卻成為了法庭判案的關鍵……



　　男人被拘捕後，警方發現被偷走的兩件贓物，均放在一個內層鋪有錫紙的紙袋中。之所以如此，是為了防止衣服上的條碼觸動防盜系統之感應器，神不知鬼不覺地把東西偷走（事實證明，這方法原來行不通）。這簡陋的裝置，在法律觀點而言，已足以構成顯示被告處心積累、預謀犯案的證據！法庭指，錫紙乃是「特殊裝置」（special  ...</description>
			<category>criminal</category>
			<pubDate>Mon, 08 Mar 2010 06:24:3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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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瑞士公投否決設動物律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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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瑞士公投否決設動物律師

 (明報)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05:10

【明報專訊】瑞士    昨就是否設置「動物律師」，專門代表受虐動物上庭的議案舉行全民公投，初步結果顯示逾七成選民反對，贊成的只有三成。反對者認為，瑞士保護動物法例已經夠嚴，設立動物律師只是浪費公帑。



瑞士兩年前收緊動物保護法，成為全球同類法例中最嚴的國家。根據法例，天竺鼠、鸚鵡和金魚不能只養一隻，以免牠們寂寞受苦，主人亦要讓馬和牛要定期戶外活動，養狗則需要接受照顧狗隻的訓練課程。



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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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international</category>
			<pubDate>Mon, 08 Mar 2010 06:16:2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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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ASICLAW 思考房屋權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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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王慧麟﹕回到人的尊嚴 思考房屋權利

 (明報)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05:10

【明報專訊】樓價又再高企了。預算案後，政府的干預機器忽然出動了。金管局    上周就銀行按揭利率問題高調出手，房協「碰巧」重推夾屋，房委會突然推出賣剩的居屋，土地忽然可以非定期拍賣，誰說香港政府沒有能力插手樓市？



問題來了：為什麼過去一年，樓價升了二至三成？為什麼連元朗新樓也要每平方呎6000元？有所謂中產的家庭在接受報章訪問時說，兩年前，手頭上的金錢可以買得到北角半山二手樓，現在儲存下來的首期只能住西半山的舊樓，又遭到網民口誅筆伐。樓價飈升，薪水不升反降，難怪有人懷念董建華  ...</description>
			<category>landlord and tenant</category>
			<pubDate>Mon, 08 Mar 2010 06:10:55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11/topic-t604.htm#1515</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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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企業拯救法制的發展與未來</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4/topic-t603.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企業拯救法制的發展與未來

 (明報)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05:10

【明報專訊】香港在公司企業拯救的領域上，從它最初發展的時間看來，在亞洲地區是首開先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早在1996年便提出關於公司企業拯救的報告。當時，亞洲金融風暴尚未發生，可說是洞酌先機。但在1997年的金融風暴襲捲亞洲之後，由於公司破產數目暴增，亞洲各個國家包括已發展國家日本  ...</description>
			<category>civil</category>
			<pubDate>Mon, 08 Mar 2010 06:05:28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4/topic-t603.htm#151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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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參與95%案件 包致金最勤力</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8/topic-t602.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參與95%案件 包致金最勤力

 (明報)2010年3月7日 星期日 05:10

【明報專訊】2005年公屋居民盧少蘭圖阻領匯    上市，即使在終院敗陣，但仍大讚支持她的包致金法官是「包青天」。包致金過去13年，除了出勤紀錄「超卓」、包辦95%案件外，亦確常當「異見人士」，最常在5名法官中提出相反意見，「包青天」之餘也是「包拗頸」。同樣有份審理領匯案的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亦以審案88宗榮任最勤力海外法官。



最多「異見判辭」  ...</description>
			<category>court news</category>
			<pubDate>Sun, 07 Mar 2010 08:07:26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8/topic-t602.htm#151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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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盜竊罪五花八門</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3/topic-t601.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盜竊罪

 (星島)2010年3月6日 星期六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盜竊，向來是可大可小的罪行，其「大」與其「小」，在於因應犯案情節而判處的懲罰。盜竊只不過是個統稱，內裏實可細分為五花八門，按類別可「輕」判以罰款數百元，或「重」囚至監禁七年。



　　盜竊除了琳琅滿目的類別，如拾遺不報、扒竊、偷取僱主財物……還有數之不盡的「情節」，其中「店鋪盜竊」便涉及頗多「可大可小」的變數。



　　一時貪心，在超級市場偷了一包口香糖，初犯者多只會被判罰數百元「小懲」。然而，當中的案情若涉及「有組織」的行為，或涉轉售圖利（尤其是贓物數量多、價值高的話），即使同樣是店鋪盜竊，卻會惹來「重罰」，被告人倘是慣犯，遭監禁更是無可避免，量刑起點為九至十二個月不等。



　　至於俗稱「打荷包」的「扒竊」，因涉更高的犯罪技巧，其比起一般的「偷竊」，刑罰亦會較重。參照一貫判例，「扒手」的量刑起點為十二至十五個月監禁。在特殊情況下，量刑起點又會被提高，例如被告使用了武器，或案件是在人多擠逼的地方發生等等。



　　最為嚴重的盜竊罪，乃是有「違反誠信」因素，且涉巨額款項者。根據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description>
			<category>criminal</category>
			<pubDate>Sat, 06 Mar 2010 04:03:20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3/topic-t601.htm#151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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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原居民父贈地被徵地租</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11/topic-t600.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獲父親生前轉贈土地

原居民被徵地租不服上訴

2010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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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大埔一名原居民 92年以轉契方式，獲在生父親贈送一幅土地，由於該原居民並非在父親死後繼承遺產，土地審裁處早前裁定他需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繳交地租。原居民不服，昨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指在生前轉贈做法是習俗，亦是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代表鄉議局的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作供亦指，生前轉贈應視作合法繼承，應獲豁免地租。

於食環署任職的  ...</description>
			<category>landlord and tenant</category>
			<pubDate>Sat, 06 Mar 2010 03:31:3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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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他』是否亦等如『她』135</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7/topic-t598.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自討苦吃

 (星島)2010年3月5日 星期五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不過是一個部首之差，「『他』是否亦等如『她』」這問題，竟引起了立法爭議，政府與議員互有不同見解。這當中，除涉及男女平等的觀念外，亦關乎頗重要的法律理念，值得研究。



　　首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條規定，中英文版本的法律「同等真確」，且兩種條文均「具有同等意義」。由此可見，兩者的文句該是互相對應才是，如英文版說「he/she」，中文版卻只說「他」，有可能違反了兩個版本必須相同之精神。然而，政府拒絕作出修改，也非無理可據，事關《釋》例第7條也訂明，於法律條文中「凡指男性的字及詞句亦指女性及不屬於男性或女性者」。所以，儘管「他」字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不代表女性，但是在法律條文中，卻可以「亦陰亦陽」！



　　話說回來，提倡使用「他/她」，本來就與法例的慣常做法不同。大部分條例所用的都是中性的「該人」（the  ...</description>
			<category>legal system</category>
			<pubDate>Fri, 05 Mar 2010 07:45:49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7/topic-t598.htm#149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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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黃志偉涉圖阻女證人出庭受審240</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9/topic-t586.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涉圖阻女證人出庭大狀受審





2010年02月26日 



【本報訊】大律師黃志偉（圖）在代表一宗盜竊案的被告時，涉草擬三封信件交予任律師的案中主要女證人，企圖施壓令她不出庭作證。黃志偉昨在區域法院否認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56歲被告黃志偉被控於 05年 11月至 06年 1月間，草擬三封信件予楊威交送麥少芬，企圖令麥不作供。楊威已於去年 7月被裁定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稍後將出庭指證黃。

控方開案指，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一的  ...</description>
			<category>legal profession</category>
			<pubDate>Fri, 26 Feb 2010 07:07:19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9/topic-t586.htm#145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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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毒後駕駛95</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6/topic-t532.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索K司機飈車放火撞路障 兩月第八宗 專家促警方肉眼藥測

(明報)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05:10

【明報專訊】一名「索K」司機昨日凌晨在深水埗昂船洲駕車與交通警展開追逐戰，沿途撞欄及逆線狂飈，飛馳4公里後撞開充當「人肉路障」的警車始停下，釀成兩名警員受傷。他繼而躲在車廂內點火燒銀紙及衣物，更一度揚言投擲汽油彈，最後由消防員破窗射水，警員將他制服拘捕，並當場搜出11包毒品，司機涉嫌瘋狂駕駛及藏毒被捕。有現場警員形容他為「最瘋狂」的索K司機。



涉瘋狂駕駛藏毒被捕



這是過去兩個月內第八宗司機涉索K駕車，被捕司機由27至36歲，中大精神科教授李誠分析司機年齡後推測，涉案者是深度依賴毒品的司機，「根據過往案件數據，被警方拘捕的數字，只能反映百分之一的實况，顯示仍有大量索K司機在路上（駕車）行走」。他指當局應在治療吸毒和立法方面著手，否則當現時年少的索K者到達可駕駛年齡，情况可能失控（見另稿）。



醫生﹕警數字只反映百分一實况



精神科專科醫生張建良指出，澳洲  ...</description>
			<category>criminal traffic</category>
			<pubDate>Tue, 26 Jan 2010 06:07:18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6/topic-t532.htm#130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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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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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府公布受託人條例諮詢總結375</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4/topic-t580.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政府公布檢討《受託人條例》諮詢總結 

＊＊＊＊＊＊＊＊＊＊＊＊＊＊＊＊＊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二日）發表就檢討《受託人條例》及相關課題而進行的公眾諮詢的總結。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政府於去年六月至九月就檢討《受託人條例》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以蒐集公眾對改革《受託人條例》及相關課題的意見。有關改革旨在增強香港信託服務業的競爭力，以及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們共收到三十六份意見書。」



　　大部分的改革建議都獲得回應者支持。回應者包括提供信託服務者及從業員、專業團體、商會及其他持分者。



　　發言人說：「絕大部分回應者都贊成在《受託人條例》中訂立新的受託人法定謹慎責任的建議。至於受託人的預設投資權力方面，大部分回應者支持保留現時在《受託人條例》附表2所指明屬預設性質的特准投資項目清單。然而，政府將繼續檢討和更新附表2，減少該附表不必要的規範以配合市場需要。在進行檢討時，我們會邀請相關的專業人士及金融服務規管機構提供意見。」



　　「我們亦會賦予受託人預設的權力，以短暫轉委、聘用代理人、代名人及保管人，以及投購保險，並會訂立法定收費條款，讓專業受託人收取報酬。另一方面，如受託人免責條款旨在豁免收取服務報酬的專業受託人承擔因欺詐、蓄意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以致違反信託而須負的法律責任，則該等條款須受法例管制。」



　　他說：「我們會為受益人在某些條件下，提供另一個無須向法院申請而可撤換受託人的途徑。我們也會修訂《財產恆繼及收益累積條例》，廢除反財產恆繼規則及反收益過度累積規則（但慈善信託則除外）。上述兩項修訂將適用於在有關修訂實施後設立的新信託。」



　　除政府提出的改革建議外，若干回應者亦建議對《受託人條例》第8、11、12及34條作出修訂，使該等條文更清晰及現代化，以配合市場需要。政府認為這些建議合理，並會將它們納入法律修訂中。



　　發言人說：「然而，若干課題仍需進一步研究，方可就其未來路向作出決定。其中一個課題關於受益人對信託的知情權，這課題非常複雜又具爭議性，而有關案例法律仍在演變中。我們會進一步研究有關課題，並且密切留意在可資比較的司法地區有關法律的發展情況。」



　　「另一項課題是我們的法律應否容許設立非慈善性質目的信託。鑑於公眾諮詢的意見分歧，而有關課題須對普通法中的信託法概念作出重大修改，並且需要引入一條新法例來實施，政府將會對這課題另作研究，才決定如何實施有關建議。」



　　發言人續說：「我們會按諮詢總結，修訂法例以施行有關的改革建議。我們的目標是在2010-11年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我們相信現代化及容易使用的《受託人條例》，會令法律更清晰明確，使信託的各方包括財產授予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均能得益；這同時亦可為受託人提供有效管理信託所需的現代化權力。」



　　諮詢文件提出的主要建議及課題，以及政府的總結撮錄於附件。諮詢總結可於以下網址下載：  ...</description>
			<category>civil</category>
			<pubDate>Tue, 23 Feb 2010 14:56:09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4/topic-t580.htm#1445</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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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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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五區公投139</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7/topic-t529.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吳靄儀﹕修例禁制補選，行嗎？

(明報)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05:05

【明報專訊】「五區公投」如期宣布，令當局大為煩惱，因為現制之下，根本無法制止，辭職出缺，按照《立法會 條例》，當局必須舉行補選，而補選之中，又無權禁止辭職者參選，出動了嚴厲聲明，公民黨 和社民連卻不怕嚇，笑吟吟繼續去馬。相信當局從未感到過這麼被動。



問題不在於公投的結果，而是要阻止公投發生。於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揚言要修改法例禁制此事，隨後，前律政司  ...</description>
			<category>legal system</category>
			<pubDate>Mon, 25 Jan 2010 06:04:00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7/topic-t529.htm#130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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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廢功能組別142</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7/topic-t528.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王慧麟﹕廢功能組別 別忘司法角色

(明報)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05:05

【明報專訊】兩周前的反高鐵事件，進一步暴露立法會 功能組別之荒謬。至於功能組別議員會否像當年台灣 的「萬年國會」的議員般，遭到市民輕視，可能未到時候，只是，當大家質疑功能組別之作用時，市民可以用什麼方法來搖撼功能組別？法律上，我們還有沒有能力捍衛手上的普選 權？



廢除功能組別的論據，大致分為幾點：



第一，是一人多票：即一些人既享有直選的一票，同時又享有功能組別的一票。更有極少數的人，加上代表公司功能組別的選票，以及功能組別及直選的，最多可有三票！



第二，選票同票不等值：即地區選民的人數，比一個功能組別的選民人數為多，出現了直選與功能組別的選民基數不同，但在立法會的一票又一樣的怪現象。



第三，選票具歧視性：即公司票制度歧視個人，令部分人即使是屬於功能組別內的職業類別，也沒有投票權利。



投票制度不公批評  ...</description>
			<category>legal system</category>
			<pubDate>Mon, 25 Jan 2010 05:59:57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7/topic-t528.htm#130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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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預設醫療指示398</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4/topic-t466.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政府發表《在香港引入預設醫療指示概念》諮詢文件

＊＊＊＊＊＊＊＊＊＊＊＊＊＊＊＊＊＊＊＊＊＊＊

　　食物及生局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出《在香港引入預設醫療指示概念》諮詢文件，諮詢醫護專業界別、法律專業界別、病人組織、為病人提供醫護及有關服務的非政府組織等持份者，以及其他人士的意見。



　　諮詢為期三個月，至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為止。



　　諮詢文件是回應法律改革委員會《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中的建議而發出。諮詢文件旨在收集社會各界對是否應該在香港引入預設醫療指示概念的意見。



　　諮詢文件亦就以下問題收集各界的意見，包括﹕



（一）作出、更改及撤銷預設醫療指示的方式；



（二）為公眾擬備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資料冊的內容；及



（三）是否有需要制定處理預設醫療指示的指引。



　　食物及生局發言人表示，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的目的，是讓一個人在精神上仍然有能力作決定的時候，指示當自己一旦失去能力作出決定時（例如病情到了末期或陷於昏迷等）所希望接受的護理形式，包括是否接受僅能維持身體機能的治療。



　　預設醫療指示的概念在很多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及新加坡等經已採用。



　　預設醫療指示可讓病人的醫生和家屬清楚知道病人的意願，減少醫生和病人家屬就末期病人的合適護理方式的爭議，並免卻雙方需要代病人作出應否提供或撤去僅能維持身體機能治療的決定的重擔。



　　食物及生局發言人說：「我們希望諮詢社會各相關界別及人士的意見後，能為市民編製關於預設醫療指示的資料冊，並與相關專業團體進一步商討制定處理預設醫療指示所需的指引及程序。」



　　諮詢文件可於食物及生局網頁（www.fhb.gov.hk）下載。





完



２００９年１２月２３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１７時２３分 </description>
			<category>civil</category>
			<pubDate>Thu, 24 Dec 2009 09:59:54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4/topic-t466.htm#116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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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食肆禁煙怎界定室內和室外331</title>
			<link>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3/topic-t389.htm</link>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description>食肆實行室內禁煙已有一段日子，但煙民怎樣界定「室內」和「室外」？煙民在食肆門外吞雲吐霧，亦分分鐘跌入禁煙陷阱。一名小販管理主任早前在深井一家茶餐廳外的枱櫈吸煙，結果被衞生署控煙辦公室人員票控在室內吸煙罪名，裁判法院前以該處有簷篷及膠簾覆蓋，屬室內禁煙範圍而裁定其罪名成立。該名販管主任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認為案發茶餐廳舖外圍封的膠簾沒有覆蓋四邊，不屬室內範圍，最後獲判上訴得直。但控煙辦不服判決，認為「室內」的法律定義重大，要求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以釐清有關爭議，高院明日會就申請作出判決。  ...</description>
			<category>criminal</category>
			<pubDate>Tue, 03 Nov 2009 14:55:06 GMT</pubDate>
			<comments>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3/topic-t389.htm#1014</comments>
			<guid>http://thurman.365bbs.com.tw/forum-f3/topic-t389.htm</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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